镇江新区关于加快推进全民创业的若干意见

发布日期:2010.01.23

  新区党工委 新区管委会

  关于加快推进全民创业的若干意见

各基层党(工)委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新区各部门、直属单位、驻区单位:

加快推进全民创业,是推动新区科学发展、后发先至的战略工程,是新区拼抢新苏南、实现新跨越的基础工程。为了大力鼓励全民创业,激发全社会的创业热情,奋力提升我区的城市承载力和竞争力,经研究,决定在全区大力实施“33110”全民创业计划,自2010年起,通过三年时间的努力,使新增个体工商户数、私营企业数、私个经济累计注册资本比2009年翻三番,重点扶持1万人自主创业,带动10万人就业。其中,2010年新增个体工商户数、私营企业数、私个经济累计注册资本比2009年翻一番以上,重点扶持3000人自主创业,带动3万人就业。

一、培育壮大创业主体

1.大力扶持初始创业。毕业5年内并在新区落户的大中专(技)以上毕业生以及具有我区户籍的城乡劳动者,在新区从事初始自主创业的,根据创业项目具体情况,每人可提供20万元以下小额贷款担保,并由新区财政在2年内全额贴息,但已享受上级创业贷款优惠政策的除外(实施细则另行制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第1年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新区留成部分给予全额奖励,第2年至第3年给予减半奖励。涉及新区行政事业性收费部分,3年内实行“零收费”。

2.鼓励科技人才创业。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331”计划,对来我区创业的高层次人才或团队,按规定给予科研经费,入驻高创园专家公寓的,2年内免收房租;在镇江购房入住的,一次性给予不低于10万元的安家费补贴。在我区投资创办科技型企业,或以其技术成果、专利参与投资入股以及为民营企业提供技术服务的各类科技人才,对其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新区留成部分,3年内由新区财政给予全额奖励。

3.鼓励干部离岗创业。在新区(含镇、街道)工作5年以上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辞职在新区内自主创业的,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5年基本工资的辞职金,并根据工作年限发给一次性创业奖励金,工龄5年以上不满10年的为10万元;工龄满10年不足20年的为15万元;工龄满20年的为20万元,创业奖励金自开业后分2年发放。工作年限满30年,或满20年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若有志在新区创业,经本人申请、任免机关批准,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4.鼓励企业做大做强。自2010年起三年内,新区范围内的民营企业,从一般企业进入规模以上企业的以及首次进入销售超亿元行列的,自进入的年度起,增值税、营业税新区留成部分分别给予3年和5年的减半奖励。被评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自认定的年度起,5年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新区留成部分给予减半奖励。以上企业涉及新区行政事业性收费部分,5年内实行“零收费”。

二、充分拓展创业空间

5.进一步降低创业门槛。对申请设立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的,不受出资额限制。两人以上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可分期出资,首期出资额为注册资本的20%,最低可为3万元人民币,其余部分可在2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在5年内缴足。

6.加快创业载体建设。加快科技创业载体建设,3年内新建成科技创业载体面积300万平方米以上,2010年新建成100万平方米以上。加快中小企业园、民营创业园等特色园区和标准厂房建设,3年内新建成标准厂房面积300万平方米以上,2010年新建成100万平方米以上。入驻园区企业的场地租金自入驻之日起两年内减半收取。

7.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大力发展现代物流、科技服务、商贸服务、康体休闲旅游、商务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在新区范围内创办上述类型经济实体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第1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新区留成部分给予全额奖励,第2年至第3年给予减半奖励。其中外地人员在新区创业两年以上,并在新区范围内购买商品房的,购房契税先征后返,其子女在新区范围内入园入学享受与新区本地居民同等待遇。

8.建设社区创业基地。发展楼宇经济,建设社区创业基地及设施,引导创业者投资经营社区卫生医疗、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等行业。对自建创业孵化基地、安排新区户籍农村劳动力转移人员进场创业的社区,凡安排1人稳定创业6个月以上的,由新区财政分别给予该社区和个人奖励2000元和1000元。

三、不断加大资金扶持

9.设立专项引导资金。从2010年起,新区财政每年安排全民创业专项引导资金3000万元以上,3年不少于1亿元。遵循“突出重点、讲究效益、专款专用、配套使用、绩效管理”的原则,主要用于全民创业的贷款担保、贷款贴息、风险补偿、创业补贴、创业奖励、创业培训以及创业服务体系建设等。建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风险补偿机制,用于金融机构和信用担保机构提供贷款及担保的损失补偿。

10.加大政府补贴力度。实行社保补贴,对新区范围内企业吸纳新区户籍人员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照“先缴后补”的原则,分季度给予该企业实际社保缴费额50%的补贴。实行创业实训(见习)补贴,对进入创业实训(见习)基地的见习学员,每人每月按照当年城镇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50%的标准给予补贴。对见习基地认真履行带教任务的,按带教见习学员人数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四、全面提升创业能力

11.健全创业服务平台。建立健全新区创业服务指导中心、创业服务所、创业服务站三级运作机制,加强创业指导和服务体系建设,为创业人员提供创业培训、项目推介、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政策咨询等“一条龙”服务。积极利用镇江新区人力资源配置市场网站、各类新闻媒体开设创业专栏,及时公布创业政策法规、创业信息、创业项目、创业典型等资讯,为创业者提供快捷、便民的创业服务。

12.加强创业技能培训。将毕业5年以内并在新区落户的大中专(技)以上毕业生以及具有我区户籍的城乡劳动者,全部纳入免费创业培训范围。加强创业培训师资队伍建设,中、高级创业培训咨询师不少于10人。依托驻镇高校和技职校建立创业培训基地,提升创业培训质量。建立创业实训(见习)制度,在我区支柱产业和重点发展的企业中确定一批创业实训(见习)基地。到2012年,全区建立创业实训(见习)基地30个以上。

13.加强创业项目引导。科学编制全民创业引导项目,积极举办创业项目推介会。拓宽创业项目的征集渠道,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多渠道转化、开发一批行业性、引导性创业项目。建立健全由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及劳动保障、工商、税务、财政、科技、金融、法律、心理等专家组成的创业指导专家志愿团,为创业者开展“门诊式”创业指导服务。

五、精心培育创业文化

14.大力营造创业氛围。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和群众喜闻乐见的文艺宣传等形式,大力弘扬创业精神,建设创业文化,树立创业理念,营造崇尚创业、竞相创业、褒奖成功、宽容失败的和谐创业环境和良好文化氛围。进一步发挥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形成全社会共同支持创业的合力。

15.积极树立创业典型。每年组织开展“创业之星”、“创业先进个人”和“创业服务标兵”评选活动,对在我区创办企业、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并在社会上产生良好影响的创业人员和在引导全民创业、推动全民创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大张旗鼓地给予奖励,形成比学赶超、勇于争先的创业环境。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16.加大行政推动力度。成立镇江新区全民创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一组织、协调和推进全民创业工作。各镇和街道、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大对全民创业工作的领导力度,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促进全民创业的优惠政策和服务举措,切实把全民创业工作抓出成效,形成外资、民资“双轮驱动”经济发展的新格局。

17.加大平台创建力度。积极创建各类创业(孵化)基地,3年内新创建国家级、省级、市级以上各类创业(孵化)基地20家以上,其中2010年新创建国家级、省级、市级以上各类创业(孵化)基地6家以上。大力开展创业型镇、街道创建工作,2年内新区所有镇、街道成功创建镇江市创业型镇、街道,其中2010年新创建镇江市创业型镇、街道3个。

18.加大目标考核力度。落实目标考核责任,将全民创业的年度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各镇、街道及相关部门年终考核的主要内容和重点督查事项。由镇江新区全民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对照计划指标和职责分工,月督查,季通报,年考核。严格扶持资金的审批、使用和管理,严厉打击弄虚作假、循私舞弊套取扶持资金的行为。加强民营经济的统计工作,规范统计口径,完善统计渠道,定期公布统计结果。

七、附则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镇江新区全民创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