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农业农村部公告

2021年第3号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见附件)于2021年1月4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公告发布前已经合法开展人工繁育经营活动,因名录调整依法需要变更、申办有关管理证件、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于2021年6月30日前提出申请,在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前,可依法继续从事相关活动。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农业农村部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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